抗震支架设计主要依据两个规范:
第 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要求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 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 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 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 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 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 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 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 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 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震作用效应。
第二,管线抗震支架《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需 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 ①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②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③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④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 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第3.1.8条规定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 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 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 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 抗震支吊架。
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 震支吊架。 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架的设置 应符合规定。 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 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 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